1、保險利益原則:該原則旨在確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備合法經濟利益;
2、最大誠信原則:該原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;
3、主力近因原則:該原則決定著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;
4、損失補償原則:被保險人獲賠不能超過損失的范圍;
5、代位求償原則;
6、重復保險分攤原則。
保險六大原則的設立目的
1、防止有人騙保詐保:保險本就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,分攤經濟損失的。如果是被保險人意義欺騙,想要獲得保險公司賠償的,是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,如果情節(jié)惡劣的話,可構成騙保、詐保等違法犯罪;
2、防止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:保險公司隊被保險人遭遇的損失,會按照保險合同確定相應的賠償金,使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的同時,也不會讓賠償金額超出損失之外;
3、防止道德風險,引起社會不穩(wěn)定: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客觀的,不能出于個人的別有用心采取投保保險,這樣做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(wěn)定秩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