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條款不屬于免責條款。
保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條款是保險人對賠付保險金額的具體約定,該賠付限額是與投保人支付的保費相對應的,體現(xiàn)了投保人與保險人權利義務的合理分擔,并沒有減輕或排除保險人應當承擔的風險與損失,因此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。
根據(jù)《保險法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“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,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,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;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,該條款不產(chǎn)生效力”。因此,針對保險合同中的免除或限制保險人責任的條款,保險人需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說明,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(chǎn)生效力。
實質上,免責條款與保險范圍條款都是對保險人義務所進行的限定,理論上如何區(qū)分兩者尚未有明確的法律層面標準,僅是根據(jù)保險合同中對于免責事項等的約定歸納免責條款的性質。從這個角度分析,在未明確區(qū)分條款性質的前提下,僅根據(jù)限責條款系對責任作出的部分限制,就認為其具有免責條款性質,缺乏理論依據(jù)。